各班级: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一学期内旷课一定课时,给予相应处分。
黄XX,男,现就读于浙大宁波理工学院设计学院建筑学242班,于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累计旷课21学时。
鉴于其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错态度良好,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学院决定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2025年3月26日
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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