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主动投案的情节颇受关注。近几年,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大幅增加,2019年全国共有10357人主动投案。而在中管干部方面,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已有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文国栋、王立科等。可以说,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
问题干部纷纷选择主动投案,背后反映出什么?一方面,这源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的政治决心,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惩治利剑高悬、监督天网严密、纪法红线明晰,干部思想觉悟逐渐提高。在“三不”一体推进方针方略的标本兼治下,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日益深刻认识到,抛弃侥幸心理,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真诚认错悔错,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另一方面,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具有强大政策感召力。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组织会在查清问题后实事求是给予宽大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也会依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以刘士余案为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对他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明确,鉴于他“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最终,刘士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类似案例释放出强烈政策信号,让犯错误的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放下思想包袱,向组织坦白。
主动投案,于理于情都是个人自新、组织欢迎的积极行动。从法理来看,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写明,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从实践来看,通过规范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事关干部的评价和后续处置,必须重事实、摆证据、讲程序,切不可“一投了之”“一认了之”。因主动投案涉及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有关事实后,方能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针对涉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出具到案情况说明,由其依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点、问题性质、供述态度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处罚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警惕被调查人“投案不自首”“带枪投靠、藏匿大炮”“舍弃一个、掩护一片”等问题,防止借“投案”之名行扰乱视听、规避惩罚之实,在从宽处理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迷途知返,回头是岸。犯错误干部的唯一正确出路,就是怀着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认错悔过。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则要持续放开怀抱,讲清并切实落实政策,推动问题干部真诚向组织靠拢。唯有如此,才能持续不断放大主动投案的正效应。(杨巨帅 转载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