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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发布者:设计学院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对我院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二、认定的标准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3)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7)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的情况。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它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三、认定的程序

1.9月14日前,学生申请。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须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认定申请。(学生申请流程详见附件3)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的学生将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至班导师处,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如低保证复印件等),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9月17日前,班级评议。班级须成立3-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导师及班长、团支书、寝室同学代表等),对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

4.9月22日前,班导师根据初步认定评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辅助说明材料,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

5.9月24日前,以班级为单位,将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辅助说明材料上交至SE301办公室周老师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ouxinlei@nbt.edu.cn)

6.9月26日前,学院审核。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认定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7.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8.学校审核。校学生处核准各学院提交的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审核无异议后,学校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材料上交

①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辅助说明材料。

②电子版:《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汇总表》(文件名备注专业班级,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ouxinlei@nbt.edu.cn)

五、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把真正困难的同学列入名单。

2.各学院应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同学进行调查了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4.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和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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