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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醉驾”,纪法决不会网开一面
发布时间:2020-08-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7月28日,保定市纪委监委对网传“有人酒驾不测酒,系纪检退休干部”事件中的李晓锋(市纪委监委退休干部,原二级调研员)做出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从关注到舆情反映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某刑事立案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再到纪委监委作出处理,仅短短几天时间,其背后是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不护短、不遮掩,对此类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而不是相反。酒驾、醉驾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据此,李晓锋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明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李晓锋醉驾,破纪破法,与其纪检监察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纪法决不会网开一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做出严肃处理,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和刀刃向内、捍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坚定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李晓锋已经退休。人会退休,但党纪国法不会缺位。今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千万不要以为“退了退了,一退就了”,退休后纪法管不到自己身上。切莫在位时如履薄冰,退休后放纵自己,否则只会晚节不保。

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是护身符,退休后违纪违法照样受处理。李晓锋醉驾教训十分深刻,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当引以为戒,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坚守纪律、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曹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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